欢迎光临,
多多指教!
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!

 

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 

第一条 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鼓励技术进步,节约能源,保护环境,根据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。

本规定所称摩托车,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、轻便三轮摩托车、两轮摩托车、边三轮摩托车、正三轮摩托车。

第三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:

()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、轻便三轮摩托车、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,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;

()使用年限达到8-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、轻便三轮摩托车、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,使用年限达到7-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。具体使用年限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;

()车辆严重损坏,无法修复的;

()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《公告》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;

()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
()经修理、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,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。

第四条 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,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、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,可延长使用年限,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
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,增力检验次数,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,应当强制报废。

第五条 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,并禁止上路行驶。

第六条  本规定自2002101日起施行,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,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。

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 

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    李荣融
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    曾培炎

            贾春旺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    解振华

 

 

 


 

“安全第一网”是面向安技环保部门和人员的专业网站,涵盖了您日常工作所需要的主要内容。

您只需拥有一个网址:
http://www.safe001.com
一年工作轻轻松松。

“安全第一网”宗旨——
没有绝对的成功,
只有不断的进步!







           安全第一网  版权所有  电子邮箱: safe001@163.net